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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供用电设施颁证标准(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05-11-24 点击:


级别:[上海 ] 颁发字号:
颁发日期: 实施日期:
发文机关:


正 文:
依据《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供用电设施是指电网输电、变电、配电、用户变电、配电、车间动力和照明箱、居民楼配电箱范围内的各种电力设施(包括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架空线路、电缆、继电保护、控制回路、远动装置、电力通信等)。供用电设施等级划分标准以电压等级为基础,分五级二等;专业划分以设备为对象,主要分为“变配电”、“架空线路”、“电缆”、“电试继保”、“变压器”五个专业。具体标准如下:
  A级一等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500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1.1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1200万元以上;
  1.2工作基地2000平方米以上;
  1.3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5名乘以专业数另加4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4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40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1.4设有技术治理机构,由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1.5设有安全治理机构,安全治理制度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三名;
  1.6设有质量治理机构,质量治理制度齐全,专职质量治理员不少于三名;
  1.7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1.8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治理制度;
  1.9具有50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1.10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A级二等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220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2.1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800万元以上;
  2.2工作基地1500平方米以上;
  2.3有专业技术证书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4名乘以专业数另加3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4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30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2.4设有技术治理机构,由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2.5设有安全治理机构,安全治理制度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二名;
  2.6设有质量治理机构,质量治理制度齐全,专职质量治理员不少于二名;
  2.7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2.8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的治理制度;
  2.9具有22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2.10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B级一等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110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3.1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600万元以上;
  3.2工作基地1000平方米以上;
  3.3有专业技术证书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3名乘以专业数另加2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4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3.4设有技术治理机构,由具有电气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3.5设有安全治理机构,安全治理制度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二名;
  3.6设有质量治理机构,质量治理制度齐全,专职质量治理员不少于二名;
  3.7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3.8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的治理制度;
  3.9具有11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3.10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B级二等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35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4.1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400万元以上;
  4.2工作基地600平方米以上;
  4.3有专业技术证书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2名乘以专业数另加2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3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4.4由具有电气工程师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有专人审图,能提出对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
  4.5设有安全治理机构或专职安全员,安全治理制度齐全;
  4.6设有质量治理机构,质量治理制度齐全,有专职质量治理员;
  4.7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4.8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的治理制度;
  4.9具有35千伏及以下电气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4.10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C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10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5.1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100万元以上;
  5.2工作基地300平方米以上;
  5.3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1名乘以专业数另加2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3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5.4由具有电气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的人员担任电气负责人,能正确熟练识图并能组织施工人员按图施工;
  5.5设有专职安全员,具有可行的安全治理制度和执行记录;
  5.6设有质量治理机构,质量治理制度齐全,有专职质量治理员;
  5.7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5.8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的治理制度;
  5.9具有1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5.10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D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400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6.1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30万元以上;
  6.2工作基地200平方米以上;
  6.3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2名;有低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8人;
  6.4由具有电气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能正确熟练识图,并能组织施工人员按图施工;
  6.5具有可行的安全治理制度,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6.6质量治理制度齐全,设有专职或兼职质量治理员;
  6.7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6.8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的治理制度;
  6.9具有400伏电气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6.10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E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供用电设施辅助性工作:
  7.1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30万元以上;
  7.2工作基地200平方米以上;
  7.3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2名,专业技能证书的工人不少于8人;
  7.4具有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正确熟练识图,并能组织施工人员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负责人应由熟悉电力设施的人员担任;
  7.5具有可行的安全治理制度,设有安全员(可兼职);
  7.6质量治理制度齐全,设有质量治理员(可兼职);
  7.7有满足专业的技术监督所需的测试仪器;
  7.8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的治理制度;
  7.9具有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7.10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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