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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仲裁原则

来源: 作者: 时间:2005-10-28 点击:
  国际贸易契约中经常订有仲裁条款,规定将争执交付仲裁。也有一些常设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仲裁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等。按照仲裁条款,仲裁员常须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当事人也常要求它们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加以解决,从而在国际仲裁中出现了所谓“各国的共同法”或国际习惯法的适用,并从中归纳出一些原则。
  对于上述商业惯例和仲裁原则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国际私法学者有不同意见。当代学者英国C.M.施米特霍夫和法国B.戈德曼认为已经构成一部“新商人法典”,它以预防的方法消除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中的法律抵触,与使用临床方法解决法律抵触的抵触法都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对于这种见解,中外有许多学者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学科的划分不应根据研究对象,而应根据研究角度和方法的不同;国际私法是适用法,不包括实体法,因此不包括上述商业惯例及仲裁原则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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