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通知:
仲裁开庭的时间由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决定,并在开庭时间30天以前提前通知各方的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安排工作。但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0天的限制。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之前12天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是否延期开庭由仲裁庭决定。提前12天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其他各方的当事人和仲裁员在时间安排上留有余地。
仲裁开庭笔录:
开庭笔录是在仲裁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记录人员对整个开庭审理情况所作的记载。开庭笔录是仲裁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假如仲裁庭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