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治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01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治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
第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治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01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治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