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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等货物的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5-10-28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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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治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01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治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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