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李先生与自称上海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浦西分部负责人的赖某,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约定将一套三室两厅住房交给其装潢。赖某在合同上签名后,加盖了该公司浦西分部的印章,但未按合同规定加盖上级公司的印章。之后,赖某个人组织施工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装潢,并于2002年初完工。
法院审理查明,上海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在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档案中了解到,该公司从未设立过分支机构。在事实面前,赖某承认是冒用了该公司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随后又自己组织施工人员完成。法院又委托上海市室内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这套居室的装潢质量进行检验,发现质量确实很差,包括木地板、镶贴、吊壁橱、细木工、木门窗、涂料、卫生洁具在内的10多个项目均不合格。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