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2]78号)中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的规定,特设立中国家具协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家协科技委)。
第二条 为了加强中国家协科技委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委的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国家具工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是中国家具协会加强科技领导和管理、促进家具行业科技发展而设立的最高科学技术评议、技术决策的咨询及评审机构。科技委在中国家具协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国家具行业科学技术发展的宏观决策及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第四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的宗旨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中国家具协会重大科技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动我国家具行业科技进步。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根据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方针政策、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以推动家具行业科技发展和产业开发为目标,结合国内外家具行业发展趋势和动态,对家具行业科技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深化改革、人才培养和科技开发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受中国家具协会的委托,负责家具行业科技发展战略、技术体制改革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科研管理制度制定工作。
第七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受中国家具协会理事会委托提供本行业主要科研业务领域的国内外发展态势报告;完成中国家具协会理事会认为应当由其提供的其他科技活动方面的信息分析和报告等。
第八条 受中国家具协会理事会委托,中国家协科技委承担与国家、省市级等科技部门的联络工作,负责中国家具协会的重大科研方向、重要科研课题的立项论证和执行情况的审议、评估。
第九条 承担或参与有关家具行业的国家或地方性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定以及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或评审。
第十条 受中国家具协会理事会委托,负责对家具行业(或企业)重大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决策的可行性评估、技术方案的论证、项目实施中的技术指导与咨询、项目实施后的评估、审定和验收。
第十一条 负责家具行业的技术、学术报告、论文、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等发明创造、重大科技成果的评议、鉴定以及高新技术的推荐与认定;对行业内的技术问题、纠纷等做出评价、裁决;负责中国家具协会组织的家具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二条 受中国家具协会或其他单位、团体或部门等的委托,负责家具行业有关职业技能的鉴定或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讨论中国家具协会、科技委委员及其他部门、会员企业等提出的有关科技问题,并对行业发展、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以家具工业科技发展需要为导向,推进科技创新,积极开展各学科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的交流推广和专题研讨等活动,促进家具科技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负责中国家具行业中现代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应用的培训、交流与普及。
第十五条 关心科技人才的使用和培养,积极向家具企业推荐优秀年轻的科技人材,促进青年优秀人才的成长。
第十六条 完成中国家具协会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由行业内爱党、爱国、热心家具科技事业、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并在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 教授、著名企业的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和顾问若干名。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中国家具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由理事长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具科学技术领域的行业管理负责人,或家具科学技术主要研究领域的学科带头人;
2、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技管理水平,长期并坚持在相关科研领域前沿从事科研活动及管理,在科研、技术、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掌握国内外家具科技动态,研究领域较宽,近年成绩卓著;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热爱工作、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讲求民主、敢于负责,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强;
4、身体健康,能承担组织领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的产生,由中国家协科技委拟定科技委委员人数和人选,由相关单位推荐和本人同意,经中国家协科技委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后聘任。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人数不少于5名。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知名专家教授、技术专家,或对家具行业有突出贡献或有一定专长的科技工作者、科研管理人员;
2、长期并坚持在相关科研领域前沿从事科研活动及管理,研究领域较宽,近年成绩卓著;
3、学风严谨,作风正派,讲求民主,创新意识和协调能力强;
4、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科技委各项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一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顾问由科技委主任委员会议提名,从家具行业中退下来的老领导、老教授、老专家中遴选,参加科技委重要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国家协科技委的工作需要,科技委可下设相关专题组,各专题组接受中国家协科技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技委各专题组由不少于5名委员组成,设组长委员1名、副组长委员1~2名,每届任期4年,其人选应符合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的任职条件,由中国家协科技委讨论研究并经本人同意后由中国家协科技委主任委员聘任。
第二十四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增补或解聘,由中国家具协会提名,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由理事长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各专题组组长委员、副组长委员、委员的增补或解聘,由中国家协科技委主任会议提名,经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委主任委员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及各专题组每次换届,其成员应有一定比例的更新。因人事变动等原因缺位时,其所在单位须及时通报科技委,并提出新的人选,按程序增补,并报科技委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科技委日常工作以及与各专题组的联系和协调;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拟设副秘书长2~3名;秘书处设在中国家具协会或挂靠在中国家协科技委主任委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秘书长由科技委主任会议提名产生,副秘书长可由秘书长提名,报科技委主任会议审批。
第四章 制 度
第二十九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科技委每年应召开两次主任委员会议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会议须有2/3及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三十条 科技委全体会议主要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下年度工作任务,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审查和通过委员、各专题组提出的建议书、报告书和工作纲目,向中国家具协会提出报 告,并在科技委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通过决议时,须获得超过到会委员1/2多数通过,在通过重大问题决议时,必须有超过到会委员的2/3多数(含书面投票)通过,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可视工作需要或在遇重大技术决策交付咨询时,可临时召集科技委会议或相应专题组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非委员的专家、学者参加,或采用书面通信方式,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和专题组委员具有以下权利:
1、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重大问题的决策采取多数通过的原则予以解决。
2、向科技委提出议案或批评、建议的权力。
3、根据咨询工作量可获得适当报酬。
第三十四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和专题组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行业的科研方向及其他有关问题,对委员会指定准备的问题应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并按要求及时写出报告或反馈意见。
2、科技委委员和专题组应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或活动),如有特殊理由必须请假;
3、按时、保质完成科技委交办的审查、评议等工作,对所讨论的问题充分阐明自己的见解。
4、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进行评审,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5、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和专题组委员参加非科技委组织的咨询活动,其发表的意见只代表个人。
6、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和专题组委员在任职期内,未经委员会批准而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活动)者按自动退出科技委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中国家协科技委咨询建议的正确性和可行性,科技委要加强对国内外重大科学技术进展的跟踪和研究,对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意见,从技术、经济诸方面进行论证。中国家协科技委有权要求协会各有关单位,就审议的问题提供情况、资料和报告,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交流和调研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在履行咨询评议职责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或各专题组委员提出建议,由科技委讨论通过后,经科技委主任委员审签后送中国家具协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对作出积极贡献的科技委委员或各专题组委员,中国家协科技委可在其离任时颁发给荣誉证书。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活动经费来源:
1、有关部门拨款;
2、有偿服务收入;
3、企业赞助;
4、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活动经费使用范围:
1、为落实中国家协科技委工作计划而开展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2、中国家协科技委召开会议的费用支出;
3、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等。
第四十条 根据民政部规定,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财务,中国家协科技委财务在中国家具协会财务列支。科技委的活动经费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自筹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家协科技委各专题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经中国家协科技委委员大会通过和中国家具协会批准后即日生效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家协科技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